穗財采〔2021〕10號

市直各單位,各區財政局,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聚焦企業關切進一步推動優化營商環境政策落實的通知》(國辦發〔2018〕104號)及財政部《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的規定,我局印發了《廣州市財政局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穗財采〔2019〕226號)。為進一步完善我市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政府采購市場體系,對標營商環境評價指標,現就相關事項進一步通知如下:

一、優化服務,保障市場主體自由參與采購活動

(一)提升供應商參與采購活動的便利性。已對接“粵省事”“粵商通”“粵信簽”等系統的,不再要求供應商提供財務狀況、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等證明材料。無法通過系統提取相關信息的,應按照有利于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原則,可以探索“承諾+信用管理”的制度,通過供應商書面承諾聲明、相關主管部門官網查驗等方式進行證明的事項,可以不再要求供應商提供相關材料或證明。

(二)優化采購交易方式。各采購單位應明確工作職責,提高采購效率,通過廣東政府采購智慧云平臺實施采購活動。按照《廣東政府采購智慧云平臺實施推廣方案》的時間部署要求,逐步推進實現包括“項目采購”在內的政府采購全流程電子化,實現在線發布采購意向、采購公告、提供采購文件、提交投標(響應)文件,電子開標、電子評審,在線辦理招標答疑、資格預審、繳納服務費、修改招標文件、書面通知中標結果等。

(三)嚴格落實采購項目的意向公開。除實施電商直購、網上競價、定點采購等小額零星采購項目和由集中采購機構統一組織的批量集中采購外,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單一來源采購方式,按項目實施采購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服務采購(不含涉密項目)均應當在廣東政府采購智慧云平臺公開采購意向。通過云平臺電子賣場實施的簡易采購無須公開采購意向。

(四)保障供應商對采購結果的知情權。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供應商因不符合資格性審查或符合性審查而被排除在外時,采購代理機構應在評標報告中以書面形式解釋其排除的具體原因。投標供應商未能中標,應以書面形式告知其原因。

(五)堅持質優價優的采購規則。堅決杜絕供應商以犧牲質量為前提的低價競爭,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報價,有可能影響項目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要求其在評標現場合理的時間內提供書面說明,必要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將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

二、壓縮時限,進一步加快政府采購交易速度

(一)加快采購預算執行進度。部門預算批復前進行的采購項目,可以以“二上數”中的政府采購預算作為依據,編制采購計劃后依法開展采購活動。各采購單位按照采購計劃抓緊組織實施采購,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實施的項目(追加項目除外),應于10月底前發布采購公告,以確保項目在預算年度內能順利完成。

(二)及時簽約縮短交易時間。各采購單位原則上應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20日內和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者拖延合同簽訂。

(三)及時組織履約驗收。各采購單位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收到供應商項目驗收建議之日7個工作日內按照合同的約定對履約情況進行驗收,對每一項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的履約情況進行確認。驗收結果應當與采購合同約定的資金支付及履約保證金返還條件掛鉤,驗收合格的項目,采購單位應當根據合同的約定及時支付采購資金、退還履約保證金。

(四)加快采購資金的支付。對于滿足合同支付條件的,采購單位原則上應當在收到發票后5個工作日內按照《廣州市本級財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請辦事指南》辦理支付手續。如采購單位被反映存在逾期支付采購款項問題,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廣州市關于加強市直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財經問責工作的意見》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落實政策,切實促進中小微企業發展和支持脫貧攻堅

(一)采購執行過程中應切實惠及小微企業。應在項目供應商資格條件設置和評審環節體現對小微企業的優惠措施,供應商的資質等級、類似業績項目、加分設置等應當客觀合理、與項目相適應,不得帶有傾向性或排斥性內容,不得提出與項目履行無關的過高要求。內容龐雜的項目應合理劃分合同授予單位,有利于小微企業參與,不得故意排斥阻撓;不適宜中小微企業單獨參與的復雜項目,要允許和鼓勵中小微企業組成聯合體或以其他合作方式參與。

(二)中小企業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出具《中小企業聲明函》,采購人和代理機構不得要求供應商提供《中小企業聲明函》之外的中小企業身份證明文件。采購文件應明確供應商應對聲明的真實性負責,提供《中小企業聲明函》內容不實的,屬于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依照《政府采購法》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三)為中小微企業參與政府采購提供更優質服務。政府采購政策法規日趨完善細致、電子化采購深度推行,對參與采購活動的供應商要求趨高,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探索與中小微企業主管單位合作,向有意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中小微企業提供專業培訓講解,必要時可請專業機構協助。各采購單位在實行政府采購時,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對小微企業盡量給予幫助扶持。

(四)鼓勵優先采購貧困地區農副產品。各采購單位采購農副產品的,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通過貧困地區農副產品網絡銷售平臺(即“國家832扶貧平臺”)購買貧困地區農副產品。各主管預算單位要做好統籌協調,確定本單位各預算單位食堂在國家832扶貧平臺采購農副產品的比例。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食堂食材的,在國家832扶貧平臺采購貧困地區農副產品金額原則上不低于年度采購額的15%;食堂外包的預算單位應在采購文件中明確約定落實政策要求,確定不低于15%的預留比例和具體執行主體;多家單位共用一個食堂的,相關單位應協商共同確定不低于15%的預留比例。

(五)推廣政府采購合同線上融資服務。采購單位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在采購文件和中標(成交)通知書中告知供應商政府采購合同融資相關政策,及時將政府采購合同上傳到廣東政府采購智慧云平臺。在省市政府采購平臺銜接過渡期間,鼓勵采購單位同步在市政府采購平臺備案采購清單和采購合同,為供應商融資提供便利,協助合同約定賬號變更等工作。

四、加強管理,切實細化政府采購交易執行要求

(一)政府采購合同內容應當依據采購文件的要求和中標(成交)供應商的投標(響應)文件的承諾確定,不得違背其實質性條款,合同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采購合同。采購單位簽訂的政府采購合同履行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二)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終止合同。如繼續履行政府采購合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變更、中止或終止合同,采購單位應將有關合同變更的內容通過廣東政府采購智慧云平臺備案、公告。采購人和供應商應當在政府采購合同中明確約定雙方的違約責任。對于確因采購人原因導致變更、中止或終止政府采購合同的,采購人應當依照合同約定對供應商受到的損失予以賠償或者補償。

(三)經采購單位同意,中標(成交)供應商可以依法將采購項目的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政府采購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標(成交)供應商就采購項目和分包項目向采購人負責,分包供應商就分包項目承擔責任。中小企業依據價格扣除相關政策獲取政府采購合同后,小型、微型企業不得分包或轉包給大型、中型企業,中型企業不得分包或轉包給大型企業。

(四)禁止中標(成交)供應商將其政府采購合同轉包。采購單位在項目實施中,適時對照投標(響應)文件和合同對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等項目主要人員的身份、資格進行核驗,對標的物數量、廠家、品牌、規格型號、產地進行核實,監督供應商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責任和義務,及時發現、制止和糾正供應商將責任和義務全部或肢解后以分包名義分別轉包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履行的違法行為。

五、強化監督,切實以公正監管促進公平競爭

(一)強化政府采購信用記錄及運用。各采購單位應積極履行采購人主體責任,加強對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和評審專家的信用評價及不良行為記錄,開展供應商履約評價記錄,強化履約評價結果運用。同時,依法對供應商參與采購活動的資格進行審查,強化政府采購與相關領域的失信聯合懲戒,形成“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機制。

(二)完善政府采購質疑機制。提高政府采購質疑處理時效。對供應商提出的質疑,采購單位及代理機構應在法定期限內盡快答復和處理,從各環節提高質量,精簡辦案時限。質疑期間發現了質疑事項之外,可能導致中標(成交)結果無效的情形,應報政府采購監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

(三)質疑改變政府采購結果的處理措施。采購單位、采購代理機構認為供應商質疑成立且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按照《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十六條進行處理,應當公告或書面告知所有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并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其中,如被質疑的有關供應商確實存有實質性違反采購文件規定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采購單位、采購代理機構應提請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對被質疑相關供應商依法進行處理。如項目評審專家或采購人確有違法違規行為的,采購代理機構應及時報告政府采購監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采購代理機構操作程序違法的,采購單位應向采購監管部門反映。

(四)加大政府采購監管力度。落實政府采購投訴處理高效原則,供應商對采購文件提起的投訴,原則上應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供應商對采購過程或采購結果提起的投訴,案情簡單且不涉及調查取證、無需組織專家評審的,原則上應在20個工作日內辦結。政府采購監管部門要加大對政府采購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有序推進政府采購監督檢查工作,對各類投訴、舉報和情況反映中的違法違規線索堅決予以查處。

六、其他事項

各區財政局、采購單位和采購代理機構要充分認識和維護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市場秩序、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的重要意義,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責任,周密安排部署,強化監督檢查,確保各項要求落實到位。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廣州市財政局

2021年2月3日

政府采購監管處????

2021年0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