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財采購函〔2021〕97號

廣東政府采購智慧云平臺用戶,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

  為落實《廣東省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實施方案》推進交易全流程電子化、電子印章應用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現就廣東政府采購智慧云平臺(以下簡稱政采智慧云平臺)啟用數字證書及電子簽名、電子印章應用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基本功能

  政采智慧云平臺電子交易活動通過使用數字證書及電子簽名、電子印章等應用,將實現一次認證全網通辦、線上身份安全識別認證、電子合同線上簽章備案、報價信息加解密安全防護、關鍵數據加密處理、網絡安全傳輸等功能,確保政采智慧云平臺電子交易的過程信息的法律有效性和數據安全性,進一步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提高各主體參與政府采購活動便利性,降低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成本。

  數字證書為電子簽名、電子印章應用載體,電子簽名包括單位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及其他個人的電子形式簽名,電子印章包括機構法人電子形式印章。政采智慧云平臺使用數字證書電子簽名和電子印章應用后,可為各類主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便利功能:

  (一)實現電子交易活動全過程的簽名、蓋章環節可使用電子簽名和電子印章在線完成,減少紙質資料文件的印制和流程簡化。

  (二)實現電子投標(響應)文件的加解密,保障投標(響應)文件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

  (三)實現在線完成政府采購合同的簽訂工作,減少線下合同遞送或快遞投入。

  (四)實現遠程線上參與項目采購電子交易活動,減少紙質資料文件的印制和人員出行費用投入。

  (五)線上開具電子發票,降低線下遞送或快遞發票造成的費用成本。

  (六)實現通過數字證書自助找回政采智慧云平臺賬號、密碼等用戶賬號信息。

  二、用戶范圍

  通過政采智慧云平臺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采購人、代理機構、供應商、評審專家。

  三、時間安排

  (一)試運行時間。2021年11月22日至12月31日,政采智慧云平臺(含電子賣場)全面試行數字證書電子簽名和電子印章應用,試運行期間與原有線下簽名、蓋章流程并行,由各交易主體用戶根據實際情況自主選擇。

  (二)正式啟用時間。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全面啟用,在政采智慧云平臺(含電子賣場)開展的采購交易相關環節須使用數字證書電子簽名和電子印章,實現政府采購活動交易全流程電子化。

  四、主要應用

  數字證書主要在各類交易主體通過政采智慧云平臺進行電子交易活動的相關業務場景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環節:

  (一)采購人。身份安全認證與識別、與代理機構簽訂項目采購電子委托協議、確認采購(招標)文件審核意見書、項目采購確認中標人、與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電子合同。

  (二)代理機構。身份安全認證與識別,與采購人簽訂項目采購電子委托協議,評審專家抽取與專家名單加解密,評標結果、報告,中標通知書。

  (三)供應商。身份安全認證與識別、入駐政采智慧云平臺承諾書、投標(響應)文件、報價函、投標(響應)文件加解密、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電子合同、電子保函申請、通過金融服務中心與金融機構對相關服務的在線文件簽訂、電子發票開具。

  (四)評審專家。主要用于評審過程中簽署資格評審小組承諾書,資格性審查表,評審小組承諾書,評審過程打分表、匯總表,評審意見表,評審結果、評標報告等。

  五、數字證書辦理

  (一)為保障采購業務正常開展,各交易主體需提前辦理數字證書并開通電子印章應用。其中采購人、代理機構、供應商需辦理實體數字證書;評審專家無需提前辦理,在評審環節按照指引直接使用電子認證和簽名。

  (二)接入政采智慧云平臺的數字證書廠家必須獲得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頒發的《電子認證服務許可證》、國家密碼管理局頒發的《電子認證服務使用密碼許可證》,承擔因數字證書原因產生糾紛的相關責任,首期接入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有目前我省使用范圍較廣的廣東省電子商務認證有限公司(網證通CA)、數安時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GDCA)和中國金融認證中心(CFCA)。后續將按照使用需求征集符合條件的廠家,供各類主體用戶自主選擇數字證書服務廠家。

  采購人、代理機構、供應商根據各使用環節的使用需要,提前選擇電子認證服務機構進行CA數字證書及電子印章應用的辦理,相關費用自行承擔,已辦理上述數字證書和電子印章并可正常使用的用戶,不無需重新辦理新的證書。評審專家參與評審前應提前熟悉電子認證和電子簽名具體操作,評審專家電子認證和電子簽名費用由代理機構承擔。

  相關辦理指引和操作說明詳見廣東省政府采購網“操作指南”欄目。

  六、責任說明

  使用數字證書進行電子簽名和電子印章應用,與實體簽名、印章具備同等法律效力,數字證書持有人應妥善保管使用。各方主體應主動關注數字證書的申請周期、使用有效期并妥善保管數字證書密碼,若因數字證書過期導致無法使用或因數字證書持有單位過失造成損失的,由各方主體自行承擔。

廣東省財政廳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