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機構:廣東省財政廳?頒布文號:粵財采購〔2017〕1 號?頒布日期:2017-02-20

 

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各縣(市、區)財政(稅)局,省直各單位,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根據財政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 號)有關規定,參照省發展改革委《廣東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專家酬勞暫行標準》(粵發改公資辦〔2017〕3 號),為貫徹落實我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要求,規范專家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購專家勞務報酬按照評審時間的整數時數進行計算和支付。超過整數時數不足 0.5 小時(含 0.5 小時)的不計算,0.5 小時以上至 1 小時按增加 1 小時計算。
評審時間從系統所通知的專家到達評審地點集中的時間起至評審結束(完成評審報告)止。
二、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按下列標準計算:
(一)評審在當天完成的:
1.評審時間在 1 小時以內的(含 1 小時),按每人每次 200元支付;
2.評審時間 1 小時至 2 小時以內(含 2 小時)的,按每人每次 400 元支付;
3.評審時間超過 2 小時且總評審時間不超過 8 小時(含 8小時)的,超過部分每增加 1 小時增加 100 元;
4.評審時間超過 8 小時的,超過部分每增加 1 小時增加 150元。
(二)評審時間超過一天的,按每人每半天 600 元支付。
本標準所規定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為最低標準,從廣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抽取的評審專家,其勞務報酬按不低于本標準給付。
國家對于評審專家勞務報酬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項目,由集中采購機構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集中采購目錄外的項目,由采購人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
四、評審專家參加異地評審的,其往返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可參照采購人執行的差旅費管理辦法相應標準向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憑據報銷。
五、評審專家未完成評審工作擅自離開評審現場,或者在評審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獲取勞務報酬和報銷異地評審差旅費。評審專家以外的其他人員不得獲取評審勞務報酬。